建设工程施工合约是依法维护放总承包双方权益的法律文件。是放总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最低行为准则。为防止合同纠纷,在签定《建设工程施工合约(样板文本)》(GF-1999-0201)过程中,以下十个方面必须留意。
一、关于发包人与承包人: 1、对发包方主要不应理解两方面内容:①主体资格,即建设涉及申请否齐全。事例:建设用地否早已批准后?否列为投资计划?规划、设计否获得批准后?否展开了招标等。②还款能力即资金问题。
施工所须要资金否早已实施或有可能实施等。 2、对承包方主要理解的内容有:①资质情况;②施工能力;③社会信誉;④财务情况。 承包方的二级公司和工程处无法对外签订合同。
上述内容是反映还款能力的指标,不应严肃的分析和辨别。 二、合约价款不应留意: 1、《协议书》第5条合约价款的填上,不应依据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1条规定,招标工程的合约价款由发包人、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誓约。非招标工程合约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在协议书内誓约。
2、合约价款是双方联合誓约的条款,拒绝第一要协议,第二要确认。 嗣后定价、嗣后估价、概算价、都无法作为合约价款,大约而长短的耗资无法作为合约价款。 三、发包人工作与承包人工作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双方各自工作的明确时间要填上精确。
2、双方所做到工作的具体内容和拒绝不应填上详尽。 3、双方不按誓约已完成有关工作不应赔偿金对方损失的范围、明确责任和计算方法要填上确切。
四、合约价款及调整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填上第23条款的合约价款及调整时应按《标准化条款》所列的固定价格、固定式价格、成本特酬金三种方式,誓约一种载入本款。 2、使用固定价格不应留意具体包死价的种类。如:总价包死、单价包死,还是部分总价包死,以免还款过程中再次发生争议。
3、使用固定价格必需把风险范围誓约确切。 4、应该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誓约确切。
双方不应誓约一个百分比系数,也可使用绝对值法。 5、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,不应誓约调整方法。 五、工程预付款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填上第24条款的依据是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4条和《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第34条。
2、填上誓约工程预付款的额度不应融合工程款、建设工期及包工包料情况来计算出来。 3、不应精确填上发包人向承包人拨给款项的明确时间或比较时间。
4、不应填上誓约扣回工程款的时间和比例。 六、工程进度款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填上第26条款的依据是《合同法》第286条、《建筑法》第18条、建设部第107号令第15条和《大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》第35条。
2、工程进度款的拨给不应以发包方代表证实的已完了工程量,适当的单价及有关计价依据计算出来。 3、工程进度款的缴纳时间与缴纳方式以形象工程进度可选择:按月承销、分段承销、完工后一次承销(小工程)及其它承销方式。 七、材料设备供应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填上第27、28条款时应详尽填上材料设备供应的具体内容、品种、规格、数量、单价、质量等级、获取的时间和地点。 2、不应誓约供应方分担的明确责任。
3、双方不应誓约供应材料和设备的承销方法(可以自由选择实结法、现结法、后结法或其他方法)。 八、债权人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在合约第35.1款中首先不应誓约发包人对《标准化条款》第24条(预付款)、第26条(工程进度款)、第33条(完工承销)的债权人不应分担的明确违约责任。 2、在合约第35.2款中不应誓约承包人对《标准化条款》第14条第2款、第15条第1款的债权人不应分担的明确违约责任。 3、还不应誓约其它违约责任。
4、违约金与赔偿金不应誓约明确数额和明确计算方法,要就越明确就越好,具备可操作性,以避免事后产生争议。 九、争议与工程分包条款不应留意: 1、填上第37条款争议的解决问题方式是自由选择仲裁方式,还是自由选择诉讼方式,双方不应达成协议一致意见。 2、如果自由选择仲裁方式,当事人可以自律自由选择仲裁机构。
仲裁不不受级别地域首府容许。 3、如果自由选择诉讼方式,应该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(诉讼是地域首府)。 4、合约第38条分包的工程项目须经发包人表示同意,禁令分包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。
十、关于补足条款: 1、必须补足新的条款或哪条、哪款必须细化、补足或改动,可在《补足条款》内尽可能补足,按顺序排列如49、50。 2、补足条款必需符合国家、现行的法律、法规,自行签定的有关书面协议不应与主体合约精神相符。要杜绝阴阳合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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